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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赠女友 新郎不是他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14日作者:楚天金报

  楚天 据《重庆晚报》报道 谈了3年的女友却背着自己跟别人登记结婚,家住重庆合川区的陶先生实在难以接受。更郁闷的是,在谈恋爱时,他花了十多万元给女友买了一套房,房产证写了女友的名字。如今,陶先生很想知道,他能不能要回房子?


    昨天,陶先生到重庆合川区海谦律师事务所咨询。他说,3年前,他与女友朱娜在学车时认识,互生好感谈起恋爱。但是,由于朱娜在合川区工作,而陶先生在重庆主城工作,两人相聚时间很短。


    今年6月17日,由于工作繁忙,已有三个月没有与朱娜见面的陶先生乘车到合川,想给过生日的朱娜一个惊喜。然而,他却在街上遇到朱娜跟另一男子手挽手逛街。陶先生立即上前叫住朱娜想问个明白,朱娜告诉他,该男子是她的老公,他们于今年5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,现在已经在筹备婚礼了。


    得到这样的消息,陶先生实在难以接受。于是,他想到了自己给女友买过一套房子,“我们交往的这3年中,她曾经以结婚买房为由,要求我将购房款汇入到她的账上,由她来办理购房手续。”陶先生说,他先后3次给女友的账户汇入共计10万余元,由女友出面买了一套价值十余万元的商品房,“房子写的是她的名字,当时想到反正要结婚,我也没在意。”


    “就算是他出钱买的,房子写的是我的名字,就该是我的房子,与他已经无关。”朱娜表示,不愿意把这套房子归还给陶先生。


    陶先生却觉得,买房子的钱是由他出的,既然两人不会结婚,房子理应还给他。“我手上有从银行给朱娜汇款的单据,证明房款是我出的。有了这些单据,我也能证明房子是我买的,应该归我。”


    对此,海谦律师事务所的黄海律师认为,如果买房是陶先生出的钱,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女方,就相当于赠送行为。所以,要回房子的可能性不大。但是,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签订赠与合同,如果陶先生手上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房的房款由他支付,那么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款。


   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冷剑丽则建议,恋人如果要互赠贵重礼物,可以只赠使用权。比如,赠送给对方房子或车子,最好独自去购买,在户主和车主栏写自己的名字,再将房子或车子交给对方使用。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签订有条件的赠与合同,写明赠与只在恋爱关系维系期间成立,恋爱关系破裂则取消。